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与毛培元、曹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毛培元,曹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63号原告: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古城镇北焦彭村。负责人:吉旭东,村委会主任。被告:毛培元,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被告:曹扬,男,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襄汾县古城镇西安平村村民。原告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培元、曹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襄汾县古城镇北焦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韩东亮审 判 员  陈跃奎人民陪审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