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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贺荣华与付学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荣华,付学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595号原告:贺荣华,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蒙城县庄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学坤,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贺荣华诉被告付学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贺荣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贺荣华负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