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他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平,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金鹏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G3477741-2。负责人:陈启红,行长。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图镇,组织机构代码11690338-3。法定代表人:韩京红。被执行人: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以南益田路以西时代金融中心16E-1,组织机构代码67859535-1。法定代表人:郑凯升。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6A-1,组织机构代码73883426-3。法定代表人:梅平。被执行人: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6楼A-2,组织机构代码73113531-2。法定代表人:梅平。被执行人:梅平,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梅伟,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梅平、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1457号。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的乌盟白乃庙铜业有限公司白乃庙铜矿采矿权(证号:C1500002012033220123233)、乌盟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XI矿段采矿权(证号:C1500002009123120068288)以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图镇的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尾矿坝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编号:四土国用(2013)第22984号,四土他项(2013)第1934号]、11号矿段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编号:四土国用(2013)第22983号,四土他项(2013)第1935号]、2号矿段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编号:四土国用(2013)第22985号,四土他项(2013)第1933号]、4号矿段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编号:四土国用(2013)第22981号,四土他项(2013)第193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仲裁期间保全轮候查封了上述采矿权,查封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经审查,上述采矿权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并已评估完毕,拟准备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认为上述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属不可分割之整体财产,应一并处分为宜,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上述涉案财产的抵押权人,就上述涉案财产的处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又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属不可分割之整体财产,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述财产采矿权的首封法院,为了便利案件执行,确保抵押权人及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并执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14号仲裁裁决书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志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