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6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付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6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付晓霞。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付晓霞信用卡纠纷一案,(2016)粤0112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付晓霞共同确认截止2016年9月8日,被告付晓霞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贷款本金120913.98元,利息15649.25元,滞纳金24266.53元,合计160829.76元;二、被告付晓霞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支付80000元,余款在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具体金额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提供的还款当日的银行对账单为准)。如被告付晓霞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付晓霞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三、案件的诉讼费1737元由被告付晓霞在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由于被执行人付晓霞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付晓霞的银行存款1707.64元和查封了付晓霞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L56**、粤BG18**、粤AG68**、粤H7X7**的四辆车的档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付晓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2016)粤0112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付晓霞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后,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四辆车的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