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0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红宽申请执行麦金莲、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宽,麦金莲,张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宽,男,汉族。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xx村委会xx村民*组。被执行人麦金莲,女,壮族。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社区xx巷*号。被执行人张云平,男,汉族。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社区xx巷*号。王红宽申请执行麦金莲、张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530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麦金莲、张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红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麦金莲、张云平逾期未履行,王红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麦金莲、张云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麦金莲、张云平故意躲避本院的执行,现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云平名下有存款人民币514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王红宽同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王红宽的债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30执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红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