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襄垣县盛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垣县盛源煤业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襄垣县盛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上峪村。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超,职务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长兴路东。本院在执行襄垣县盛源煤业有限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在襄垣县王家庄东侧有一条的铁路专用线可供正常使用并产生收益,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家庄东侧的铁路专用线及地上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通海煤焦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抵押、转让、租赁等设定权利负担的手续,如需对外使用并产生收益,需经本院许可并将全部收益支付到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常文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