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张某某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9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负责人:吴某,行长。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刚林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工商股权等进行查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银行存款44546.9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且未查到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借款本金49962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等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3执9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履行(2016)渝0113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伟审 判 员 黄 强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