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鑫与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44号张鑫: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鑫的法定代理人张宏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6352.38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主动履行32000元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的法定代理人张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已将15941.38元执行款(包括申请执行费610元)全部汇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在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将15331.38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2016)吉24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安图县永庆乡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