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申请王玉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45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住所地隆化县。王玉华,住所地隆化县。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姜云峰,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申请王玉华等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