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许某,许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许某,许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52号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398-9。法定代表人:帅重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42岁,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41岁,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许某,女,200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许某1,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许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某、许某1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许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权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