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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修华、周叔友等与七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修华,周叔友,七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922号原告:梁修华,男,1972年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原告:周叔友,男,1972年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七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昭义。原告梁修华、周叔友与被告七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梁修华、周叔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修华、周叔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修华、周叔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0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梁修华、周叔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小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