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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屠连江与徐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连江,徐红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口头)(2017)豫1525民初1523号原告:屠连江,男,194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红连,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屠连江诉徐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屠连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连江撤回对被告徐红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屠连江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