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陆照银与盘县水塘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照银,盘县水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0221行赔初9号原告陆照银,男,1979年10月17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朝伟,系云南骏竹春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998007。被告盘县水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县水塘镇。法定代表人卜家鑫,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照银诉被告盘县水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照银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照银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福霞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人民陪审员 韩 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俊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