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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005号原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东方路689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婷,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金百花园1幢甲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秦焕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嵘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浙江正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