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俊平与被告雷蕾、叶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平,雷蕾,叶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177号原告石俊平,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蕾,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栓,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石俊平与被告雷蕾、叶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1日其与被告雷蕾签订后“塞纳风情咖啡店”转让协议,约定其将凤城九路与文景路十字中央领郡二楼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塞纳风情咖啡店经营权及店内所有物品整体转让,转让价格为1154万元,签订协议后,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转让款,其与款项尚未支付。在2016年1月2日身份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被告叶栓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转让费。被告雷蕾履行转让协议,支付转让费104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被告叶栓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雷蕾、叶栓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雷蕾、叶栓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0(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