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新梅与张中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梅,张中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436号原告:王新梅,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海,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中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新梅与被告张中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新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梅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梅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