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02民初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