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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刘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刘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74号原告:杨冬梅,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杨冬梅诉被告刘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冬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