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刘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刘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74号原告:杨冬梅,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昌,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杨冬梅诉被告刘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冬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