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唐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唐世龙,郭振岭,程玉全,董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被执行人:唐世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振岭,男,汉族。被执行人:程玉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洪斌,男,汉族。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朝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 方 胜书 记 员 汤也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