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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胡鹏、黄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胡鹏,黄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7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软件园北综合一楼东侧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3307W。负责人:周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有旺、周佐亮,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鹏,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黄勋,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鹏、黄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伍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