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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敖某与杨某、杨某1、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敖某,杨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45号申请人:敖某,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申请人:杨某,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申请人:杨某1,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被申请人:杨某2,男,192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申请人敖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杨某1、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敖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杨长江(已逝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安县支行账号:606738041280006973和中国农业银行蓬安县支行账号:451401100027766的存款予以查询。本院经审查认为,敖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长江(已逝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蓬安县支行账号:606738041280006973和中国农业银行蓬安县支行账号:451401100027766的存款予以查询。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敖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