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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民初2559号原告唐丽云、李友贵诉被告李全文、李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云,李友贵,李全文,李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民初2559号原告:唐丽云,女。原告:李友贵,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全文(曾用名李胜源),男。被告:李文建,男。原告唐丽云、李友贵诉被告李全文、李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全文经公告传唤、被告李文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两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2500元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偿还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利息人民币15万元(按月息12500元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李胜源(李全文)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因借款到期,被告李胜源(李全文)于2016年1月11日写下续借5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由被告李文建对此借款提供一般担保。该续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唐丽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每月付息人民币12500元,每月按时付款在30号之前付息,借期2016年9月30号前连本带利全部还清。注在2016年1月24日前付人民币15万元正。在2016年1月13号付利息(12月—11月2015年2个月息)人民币2.5万元。(此借条为续借条)。借款人:李胜源,2016年1月11日,担保人:李文建,2016年元月11日”。写下该续借条后,被告李胜源未支付一分利息给原告,现该借条已超期三个月的时间,原告向被告李胜源(李全文)催要本金和利息,但其玩起了失踪,致使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李胜源(李全文)。综上所述,被告李胜源(李全文)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且该借款由被告李文建提供担保。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本金和利息,被告李胜源(李全文)却拒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具状宁远县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公正裁判。被告李全文、李文建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全文向原告唐丽云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为2.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院对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予以支持,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文建为被告李全文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全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李文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李全文、李文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杨光力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