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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有岗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林有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187号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世元,系该村委会主任。地址: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二社。委托代理人:白吉寿,男,土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系该村二社社长。被告:林有岗,男,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互助土族自治县,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有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土族自治县丹麻镇锦州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湛文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