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福与被告邬云全、杜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福,邬云全,杜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民初371号原告刘贵福,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邬云全,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杜小杰,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刘贵福与被告邬云全、杜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德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贵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云全、杜小杰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因诉讼所发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邬云全、杜小杰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1.2%标准计算,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签字捺印,同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邬云全的户籍证明,被告杜小杰的常住人口信息;2、借据和还款协议各一份。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邬云全的户籍证明,被告杜小杰的常住人口信息是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证明,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2、借据上有借款人邬云全、杜小杰签字捺印,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邬云全与杜小杰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2日,被告邬云全、杜小杰在原告处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1.2%标准计算,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是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邬云全、杜小杰在原告刘贵福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即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长期占用有悖诚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邬云全、杜小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贵福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