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896号原告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宴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无极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