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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641号原告: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汉族。原告沈某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