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马殿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马殿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1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帅,系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该局国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殿准,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系农民,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2017年1月11日,本院收到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6]驼A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过程中,因重复处罚,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许静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回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