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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车开新诉银恒(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开新,银恒(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开新,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恒(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22楼2201室。法定代表人:郑海棠,董事长。上诉人车开新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车开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刑事案件中系对李某名下的财产予以处理,而李某并非本案一审中的被告;根据相关案例表明,虽然刑事案件中已经要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人退赃,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未通过刑事追赃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仍可以起诉担保人;刑事判决生效至今,上诉人并未通过刑事追赃获得赔偿,上诉人有权依据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担保人。车开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杭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公司)向上诉人推荐债权并说明债权稳妥可靠而且收益高,在2014年12月20日,上诉人(受让方)与李某(转让方)和杭州XX公司(第三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HCFA2014312026号《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债权总金额5万元,债权收益标准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24%。上诉人向杭州XX公司付款5万元,杭州XX公司出具了收款确认书进行确认。被上诉人银恒(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恒租赁公司)对该债权出具了《债权回购承诺函》,对《债权转让协议》中的标的债权承担回购义务。现债权收益期限早已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和收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催讨无果,故发生纠纷。虽然本案审理中,李某(系杭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杭州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但上诉人认为,本案担保人即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其明知杭州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为之提供担保,故即使本案的基础债权不成立,但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担保人还是要承担过错担保责任。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给上诉人债权回购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按年收益24%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债权回购款之日止的收益;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审审查后认为,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2015)杭下刑初字第660号】,李某(杭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对公安机关冻结其名下的房产以及其名下有他项权利的房产的价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包括本案上诉人车开新的未结清金额5万元)。李某在该案中供述:其跟客户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书包括《债权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其在合同里加盖深湖公司的公章及个人印章,另外,还会签印银恒租赁公司的《债权回购承诺书》,合同签好后其让客户通过网银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里,并给客户出具《收款确认书》。银恒租赁公司和上海XX公司帮杭州XX公司作担保,其给两公司2个点的利息。上述供述说明本案上诉人受让的债权子虚乌有,完全系李某凭空捏造,故上诉人诉请的债权回购无法履行。另外,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已明确各集资参与人(包括本案上诉人)的损失从公安机关冻结李某名下的财产按比例发还,即刑事案件中已作处理,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据,依法裁定驳回。本院认为,原审案卷材料反映,根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刑初字第660号生效刑事判决,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判决已明确各集资参与人(包括本案上诉人)的损失从公安机关冻结李某名下的财产按比例发还。故在此情形下,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