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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贯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贯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635号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贯玉,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贵,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告王贯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青岛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