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56号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蔬菜研究基础地对面(南梧二级公路2.5KM处)。法定代表人:易鸿远,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解放东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覃佳健,总经理。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5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安居钢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