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皖0122民初字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大荣与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荣,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度皖01**民初字1695号原告:赵大荣,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国购广场(商业)6幢A座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W9A89K(1-1)。法定代表人:王金艳,总经理。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淇澳管理区淇澳村康宁路40号。注册号440400000423433。法定代表人:吴文锦,总经理。被告:徐德贵,男,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原告赵大荣诉称:2016年8月10日,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我作为其开发的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任楼新型社区的政府安置房项目部综合负责人,聘用年薪为30万元。随后,我多次到项目部去负责现场协调工作。被告方予以认可。2016年11月15日,被告共同向我出具一份书面的《保证赔偿损失费》,对我的半年年薪支付时间进行了确定。12月28日,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月5日前支付工资,但至今分文未付。请判决:1、被告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我半年工资15万元(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德贵对被告安徽省金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我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民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赵大荣提起诉讼的各被告均不在本院辖区。赵大荣可选择向本案任一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大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