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超与黄丽楠、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超,黄丽楠,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157号原告:谢超,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8日,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廷文、李中泽,云南思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丽楠,女,哈尼族,生于1987年3月11日,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彭刚,男,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谢超与被告黄丽楠、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玢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