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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玉能、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秦玉能,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异46号申请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跃收、王敏,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玉能,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玉能、运城市大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创联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注销清算报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系申请执行人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股东。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以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为由,决议解散联昇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2016年2月29日,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决定注销联昇投资有限公司,联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对外债权由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享有。2016年3月17日,联昇投资有限公司在新河县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联昇投资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将公司的全部对外债权依法分配给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现申请人河北创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李民杰审判员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晓           英附:一、送达信息法律文书
 
 
 (2017)晋0802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