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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文俊、魏信敏与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俊,魏信敏,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225号原告张文俊,男,汉族,1981年8月2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魏信敏,女,汉族,1981年11月22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随园路。法定代表人杨岳,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秦淮路34号。法定代表人肖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敦福,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俊、魏信敏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俊、魏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俊、魏信敏承担。审判长  熊文超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窦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