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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浩尔铝合金门窗经营部、蒋朝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浩尔铝合金门窗经营部,蒋朝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浩尔铝合金门窗经营部,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06-8号。经营者:李寨明(曾用名:李赛明),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美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朝寿,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浩尔铝合金门窗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蒋朝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朝寿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蒋朝寿债权为724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保全费745元、执行费10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