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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井新宝与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新宝,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1353号原告:井新宝,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15楼。负责人:杜郁凯。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汶路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杜炜。原告井新宝与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井新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新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新宝负担。审 判 员  王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