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井新宝与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新宝,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1353号原告:井新宝,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15楼。负责人:杜郁凯。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汶路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杜炜。原告井新宝与被告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井新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新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井新宝负担。审 判 员 王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董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