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严朝伟与邓慧青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朝伟,邓慧青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44号原告:严朝伟,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如,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慧青,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严朝伟与被告邓慧青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邓慧青下落不明,需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