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祝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祝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东莞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某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10482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