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雄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南京雄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周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208号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马营村。法定代表人:马昌太,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国,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雄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东郊(马营村)。法定代表人:吴和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业,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琴,女,1966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雄州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六合东发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