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中贵、江元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中贵,江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47号申请执行人余中贵,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江元兵,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余中贵诉被申请执行人江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中贵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江元兵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中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江元兵名下位于四川省双流县XX下街XX号XX苑X栋X单元X层XX住房一套(权0XXX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