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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董某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董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地白城市。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户籍地白城市。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为了给他人作宣传广告,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号白色奔腾B30轿车内,在四平市区及铁东区收割机岗等处,占用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对手机用户群发广告短消息7万余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且涉案奔腾B30轿车系佀某某2016年9月19日贷款所购,贷款人(抵押权人)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为佀某某,贷款期限36个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车辆信息、四平无线电监测站关于对徐某某、董某某非法发射设备初步鉴别辽宁信鼎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董某某随身笔记三页及宣传司机、助理制度、汽车抵押合同复印件、证人佀某某证言、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机关经评估同意对二被告人接受矫正,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作案工具华硕牌X53S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电发射器一台、华为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博士德牌蓄电池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