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于俊年与邵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于俊年,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邵景德,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于俊年与被执行人邵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邵景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俊年借款及利息251000元、诉讼费2530元及执行费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65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7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