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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燕午与塔依尔·阿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午,塔依尔·阿德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295号原告:陈燕午,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告:塔依尔·阿德尔,男,1979年3月出生,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原告陈燕午与被告塔依尔·阿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燕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午以被告塔依尔·阿德尔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燕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