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永丽、张松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财保40号申请人:范永丽,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被申请人:张松岩,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申请人范永丽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冀A×××××车辆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范围为7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松岩名下的冀A×××××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丽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