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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侯曙宇与李秀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曙宇,李秀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359号原告:侯曙宇,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修亚,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秀亮,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侯曙宇与被告李秀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侯曙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曙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