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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曲文富申请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富,于金成,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曲文富,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于金成,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海英,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曲文富申请执行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肇五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3154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文富诉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