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曲文富申请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富,于金成,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曲文富,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于金成,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海英,女,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曲文富申请执行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肇五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31545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文富诉于金成、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