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华、罗江蓉诉被告王滔、彭江、徐建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罗江蓉,王滔,彭江,徐建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46号原告陈明华,女,汉族,1958年9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罗江蓉,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徐天祥,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滔,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被告彭江,男,汉族,199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徐建成,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80835Q。负责人:邱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01862230M。负责人:李小安。原告陈明华、罗江蓉诉被告王滔、彭江、徐建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华、罗江蓉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