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俭食、郭凤等与魏乃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俭食,郭凤,魏乃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768号原告:魏俭食,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郭凤,女,193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乃超,又名郭乃超,男,194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亮,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俭食、郭凤与被告魏乃超共有权纠纷一案,原告魏俭食、郭凤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俭食、郭凤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魏俭食、郭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魏俭食、郭凤负担。审判员 黄清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舒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