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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珍、查清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海珍,查清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3民初289号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兵。委托代理人:程云。被告:胡海珍,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被告:查清桂,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山农商银行)诉被告胡海珍、查清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庐山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海珍、查清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庐山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夫妇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31650.02元(利息、逾期罚息暂算至2017年4月11日,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2、在被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产价款优先受偿;3、冻结被告在银行一切账户;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海珍、查清桂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夫妻以经营门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庐山农商银行下属横塘支行借款3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9175%,日利率=年利率/360,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方式为担保借款,双方就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夫妻签署同意抵(质)押意向书,并与原告庐山农商银行下属横塘支行签订星子农商银行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胡海珍、查清桂以登记在被告查清桂名下、坐落于横塘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星房权证横塘字第××号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并在星子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星房他证南康字第××号他项权证。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后,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夫妇却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庐山农商银行遂诉至本院。另查,庐山农商银行横塘支行系庐山农商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庐山农商银行授权横塘支行办理收、放贷等业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后果由庐山农商银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庐山农商银行向法庭提交的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借款申请书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个人贷款面谈记录复印件、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同意抵押意向书复印件、房地产价值协议书复印件、担保函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抵押物明细表复印件、他项权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及原告方在开庭时的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庐山农商银行与被告胡海珍、查清桂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在原告按约定将借款发放给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胡海珍、查清桂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庐山农商银行与被告胡海珍、查清桂之间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对被告胡海珍、查清桂提供抵押的房产在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一切账户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珍、查清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及利息、逾期罚息31650.02元(利息、逾期罚息暂算至2017年4月11日,以后按双方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二、原告江西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海珍、查清桂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查清桂、坐落于横塘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星房权证横塘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被告胡海珍、查清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许秉国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