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振庭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振庭,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振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杨振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14时26分左右,被告人杨振庭酒后驾驶黑C-00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乘同村村民陶某某沿牡丹江市东安区莲花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面通街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黑C-GA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振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1、陶某某右股骨颈骨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治疗评定为轻伤一级。2、右内外踝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3、左眼睑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牡丹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事故现场将杨振庭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杨振庭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谅解协议书,杨振庭赔偿了陶某某的经济损失3.8万元,取得了陶某某对杨振庭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振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杨振庭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证人王某某、陶某某、滕某某的证言笔录,杨振庭的供述笔录,车辆鉴定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书、伤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振庭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振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杨振庭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考虑杨振庭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振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平 来自: